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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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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实现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二元并重

发布时间:2021-10-27 13:38:00 点击:1131 次

9月17日,第三次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会议暨第一次全国法院司法救助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总结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司法救助工作的成绩与经验,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任务,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谋篇布局。
记者了解到,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地已逾5年,各地法院探索创造了若干行之有效的经验,其中包括建立国家赔偿案件回访常态化机制、推行“一案一建议”制度、将诉求合理但无法溯及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情形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等等。在“当赔则赔、应救尽救”的理念下,人民法院在司法裁量权范围内尽量做对请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读,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我国赔偿义务机关实行后置吸收原则,广大群众对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容易产生误解,并且法定赔偿金额与人民群众期望值之间的差距较大,其赔偿善后工作极易引发舆情,损害法院司法公信力。
近几年,浙江法院先后依法纠正“张氏叔侄强奸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案”、“施卫兵强奸杀人案”、“丁国勤故意杀人”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案件的赔偿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上述重大刑事冤错自赔案件均在浙江协商解决,至今没有一起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危辉星介绍说,在具体处理中,浙江法院坚持“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司法关怀,从优用足救济手段”的指导思想,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法委,依法及时赔偿,积极做好补偿工作,有效应对舆情,实质性化解矛盾。
“辽宁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赔偿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坚持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原则,依法对遭受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马兆河举例说:“如因我院终审刑事判决未将先期服刑1817天折抵再审改判刑期,请求人张威以超期羁押为由申请我院赔偿。由于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确,赔偿委依据法理合理解释法律,最终作出了赔偿69万余元的决定,保障了请求人的权利。”
此外,辽宁法院还将其他诉讼中常用的调解办法作为解决国赔案件的重要措施,树立了“调解优先、赔偿补偿结合、诉访结合、案结事了”的现代国赔审判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
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司法救助
2016年至2019年8月,陕西全省法院累计救助6355人次,支付司法救助金1.46亿元。这是全国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一个缩影。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所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性救济措施,是一项个体受益、群体参与的爱心传递工程,需要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其中、各尽其力。
“我们改变以往申请救助不知门路,开展救助不知对象的被动局面,加强与立案信访、刑事、民事、执行、财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内部建立起信息共享、救助共商平台,打通司法救助的绿色通道。同时,强化对外合力攻坚。加强与财政、民政、扶贫部门的对接联系,在给予困难群众经济救助后,协调争取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政策救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助力脱贫攻坚中,对申请人属于建档在册贫困户、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群体,经与扶贫部门对接确认后,陕西各级法院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救助,并将救助情况及时通报扶贫部门和干部,争取扶贫资金、项目支持,做到精准救助、多方帮助、延续救助。2018年以来,全省共有417名贫困群众获得司法救助,让公正温暖的“法律阳光”照亮困难群众的心田。在限定救助金最高数额的情况下,陕西法院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从2018年开始试行救助资金量化办法,坚持合理公正、区分等级类型、统一测算方法。
湖南自2015年以来,在全省全面推行国家赔偿案件“一案一建议”制度,要求对决定赔偿的案件实施“一案一建议”,对不符合赔偿条件但是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也要提出司法建议。
“几年来,审判人员已经形成了在办案的过程中根据情况及时主动地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主动意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副主任黄燕举例说,湖南高院在审查黄生东申请澧县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中,黄东生反映澧县法院承办法官存在违纪问题且对法院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该案的承办法官迅速向澧县法院发出建议函,该院收到函后立即启动调查,查明请求人反映的部分问题属实,经该院党组研究,将涉案承办人免职并调离审判岗位,这为当事人对赔偿案件审理结果的服判息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还有如尹静海申请邵东县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承办人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但其请求有一定合理性,遂向邵阳中院发出建议,最终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为申请人解决了部分困难。
改变国赔案件办理的传统模式
按照传统做法,国赔案件办案程序不够透明、办理过程不够公开,赔偿办只审不议,不仅当事人不满意,也影响赔偿办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已经不适应国赔案件不断上升的需要。辽宁作为国赔案件大省,上述问题表现更为突出,改变国赔案件办理的传统模式,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审判方式尤为迫切。
统计数据显示,2016至2018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国赔案件731件,结案率86.45%,决定赔偿97件,赔偿率13.26%;辽宁省各级法院审结国赔案件2903件,结案率89.06%,决定赔偿219件,赔偿率7.54%。
“结案率、赔偿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没有上访、闹访以及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实现了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马兆河说,对重大影响的案件,特别是再审无罪案件,辽宁法院建立主动赔偿机制,工作前延至宣告无罪时,告知并指导受害人行使国赔权利,协调当天立案,做到快审快结。如王力、刘凯利再审改判无罪赔偿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适用主动赔偿机制解决,为矛盾化解发挥了“减压”作用。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去年以来,《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相继修订,修订后的“两法”明确界定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审判性质,并提供了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建设的规范依据。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有关司法救助的三个规范性文件,旨在实现“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还透露,根据《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要点》提出的“开展国家赔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下一步将探索推进中级法院委赔案件的集中管辖;实行集中管辖的中级法院、各高级法院应当单设赔偿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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