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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十条建议

发布时间:2023-05-26 10:01:44 点击:2050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来自于第十六章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该种情形很少,即使启动,还是由当事人申诉引发。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根据主体情形享有选择申请再审法院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符合申请再审的十三种情形。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即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申请再审。

笔者结合曾经在审判岗位上办理再审案件的经验,对代理再审案件提出以下十条建议:

第一,不要给当事人造成过高的期望值。再审案件不同于一二审案件,我国司法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它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有别于一审、二审的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没有严重错误的情形下,很难轻易启动再审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立的特别救济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设置的功能作用存在明显区别。

第二,再审案件审理周期长,建议做好长期应对心理准备。再审案件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他的审理程序不同于原一二审程序,当事人首先得向再审法院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再审法院再对该初步材料进行立案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由省级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由于再审法院受理全省法院的再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较多,致使对案件的审查过程较长,需要耐心等待。进入案件审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要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如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还需要延长审限。案件经过审查,再审法院认为该案确有问题,遂进入再审实质审理阶段,一般先进行听证,根据听证情况择期开庭,最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再审判决,这期间的过程亦较长。

第三,尽量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当事人既能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能向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尽量告知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条赋予当事人同时可以向上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选择权,笔者认为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便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也减轻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经济负担。这是立法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考虑的背景,而作为当事人要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考虑,比如本人的案件在原审法院败诉后,仍然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与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两者对比,不管在当事人的心理期望值上还是从裁判的中立性上,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即使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经济成本高,但是为了让自己的再审诉求尽量被采纳,不要计较其他次要的因素。试想,让原审法院推翻自己作出裁判的难度,与上级法院推翻原审法院的难度,两者对比,不言而喻。

第四,再审案件适合风险代理。当事人因为败诉才申请再审,故申请再审肯定是希望自己的诉求得到再审法院的支持,推翻原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再审是救济程序,在不影响裁判稳定性以及维护裁判权威性的情形下,再审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启动再审,这也就是为什么再审案件被驳回率高的缘故。既然再审翻案率低,那么再审案件很适合风险代理,建议前期代理费用不要过高,即使败诉,当事人也没有过重的负担,后期如果再审翻案成功,当事人也愿意支付一定的风险代理费。

第五,再审申请不能超出原审诉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即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再审是对原审错误裁判的纠正,属于对原审争议进行重新审判,而不是继续审理,原审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不属于原审既判力的时间范畴,一般不应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第六,与再审法官沟通同样重要。很多代理人对如何代理再审案件不是很了解,只是把写好的再审申请书和相关再审材料送到再审法院立案后一送了之,然后就等着再审法院的裁判。殊不知,在案件进入再审法院的前期审查阶段,与再审法官的沟通很重要。再审法官对案件的审查主要来自于原审法院的材料,而有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由于某种原因被原审法院忽视。

因此,在这个阶段要及时与再审法官沟通,向其说明被原审法院裁判忽略的某些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依据,完整地展示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让再审法官形成对本方有利的内心确信。

第七,再审代理意见有别于原审代理意见。很多再审案件的代理人还是原审案件的代理人,其所写的再审代理意见基本上还是原审案件的代理意见,这种代理意见大概率被再审法院驳回,启动再审的希望渺茫。故如何写再审代理意见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条申请再审理由写,还要写出不同于原审法院的代理意见,让再审法官跳出原审法官的裁判思路,特别是如何对原审法院的裁判理由进行驳斥,让再审法官认同你的观点,这样才能提高再审案件的胜诉率。

第八,不能敷衍了事。笔者曾经办理一起再审案件,对方申请再审时提交了新证据,笔者觉得该证据对案件的走向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可能就推翻原来的判决,于是召集双方进行听证,谁知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与其当事人所说观点并不一致,所幸当事人亲自参加听证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让笔者形成了内心确信,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后来笔者提醒当事人要与其代理人事先对案件沟通好,否则对其很不利。

第九,申请法院再审并非唯一渠道。如果对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或者认为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建议走检查监督程序,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再审抗诉和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与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一样,体现的都是国家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和纠错。如果认为自己的案件就是被错判,那么走检察监督程序,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过这个过程注定漫长而艰难,这也是再审的特点。总之,只要坚持下去,案件就有希望。有时候对案件的不放弃,最后往往有好的汇报。

第十,注意有关程序事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除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四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外,其他都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即不管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当事人申请的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申请人只能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次,即使检察院抗诉后依然被再审法院维持原判,也不能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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